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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05-19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关于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扬江委农〔2015〕38号 
 
各镇党委、政府,滨江新城、商贸物流园管委会:
为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打造高效便捷的阳光交易平台,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农民的合法经济权益,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意见》、《扬州市江都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交易规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市场调节资源配置为手段,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目标,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交易品种及区域全覆盖,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个人进场交易,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
二、交易内容及权限
农村产权交易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涉农项目建设。产权流转方式有出让、租赁、流转等形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宗连片流转面积500亩以上、养殖水面100亩以上、工程建设造价20万元以上、出让固定资产价值50万元以上,原则上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耕地面积100 -500亩、养殖水面50-100亩、工程建设造价10-20万元的在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派员到场指导监督,必要时可以直接主持交易活动。
资源资产和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在上述控制线以下的,由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交易。
特别情况下,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可以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及造价高低选择交易方式,确定交易场所。
所有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都必须进入产权交易网站,实现阳光操作。
三、交易程序
1、交易准备。产权转让方对拟转让产权进行清查评估,弄清产权现状,确认资产权属明晰,现有承包方到期后无矛盾纠纷,确保产权交易顺利进行。
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应经民主协商决定。属于村级集体所有的资产,应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成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属于组集体所有的资产,应经该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村集体商定的流转决议经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交易。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根据章程规定程序处置。
2、交易申请。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拟交易资产经营管理现状,向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产权交易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注明拟交易资产名称、资产类型、资产购建日期以及原值和现值、资源面积以及四至,承包起止年限、承包价款及结算方式、承包保证金数额、承包期满资产的移交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交易申请进行审核,看申请报告内容是否清晰完整、资产权属是否明晰无争议、资产产权交易的议事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认为资料不完整的,退回补充;经审核确认资产产权不清晰、程序不合规的不予受理。
4、评估作价。区别不同类型的农村集体资产以及不同的流转方式,采取不同的方式确定评估值。
农村土地(水面、荒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评估值,情况复杂的由村集体与农业专家组成评估小组确定评估值。
农村集体林权、农业生产性工具及设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流转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相关专家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值。
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的评估,原则上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值。工程项目简单直观且有市场参考指标的,应采用简易评估程序,由村集体研究确定评估值,或由镇产权交易分支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值。
集体资产的评估值是确定资产产权交易底价的依据,资产资源的发包底价和最终交易价格一般不低于评估值的90%,工程项目建设的发包底价和最终交易价格一般不高于评估值。资产资源承包底价与最终成交价低于评估值90%或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底价与最终成交价高于评估值的,应经民主议事程序确定。
5、发布交易信息。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根据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的产权交易申请报告,编制招投标公告初稿,反馈给转让方,经转让方修改确认无误后形成正式的招投标公告,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同时在江都区基层三三三工程网和网上村委会及其他网站公开,并在转让方所在地及周边地区张贴公布。根据拟交易资产类型确定招标公告公布期限,一般7 -20日,公告期内未征集到3名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原则上应再次发布招标公告。
6、确定意向受让方。采取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招标公告挂牌期间,接受意向受让方咨询洽谈,经资格预审后确认报名者符合基本条件的接受其报名,收取相关费用和竞标保证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资源发包项目竞标的,免收或少收报名费。
为加强产权流转风险管控,各地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品行欠佳、信誉不好、曾经毁约的投标人,5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区域范围内农村产权交易活动。
转让方行使资产处置权,可以对投标人提出限定条件,但对投标人的限制条件必须经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限制条件的确定应坚持有利于充分竞争,有利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参与竞标,有利于农村工作顺利开展,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严禁有针对性的接受或排斥特定具体人,限制条件一般有以下几种:
⑴将投标人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
⑵将投标人限定为本地(本村、本镇或本区)常住人口(三年以上);
⑶要求投标人提供以往近似规模经营能力证明;
⑷要求投标人从事指定经营项目;
⑸将投标人限定为农业生产经营者;
⑹对工商资本以及区域外单位或个人承包集体资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需要收取管理费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予以明确;
⑺其他非岐视性限制条件。
7、组织交易。农村产权交易招标公告发出后未征集到三个以上符合规定的意向受让方的,原则上应进行二次公告。交易中心根据最终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多少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的,经与转让方商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协商确定承包价款及其他事项;征集到二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公开竞标或评标确定中标方。
我区农村产权交易方式主要采用公开竞标、集中评标、双方议标、竞标与评标相结合以及其他方式,可以进行现场交易,也可以实行网上交易。竞标方式由产权交易中心与转让方商定。
农村产权交易按交易底价可分为有底价交易和无底价交易,有底价交易由转让方确定底价,底价分为公开底价和保密底价两种形式。底价公开的,参与竞标者心理价位必须高于底价(工程建设项目则应低于底价),否则不应报名参与竞标。底价保密的,参与竞标者投标价高于底价(工程建设项目则应低于底价)方为有效竞价。
资产资源采用无底价交易的,产权转让方应确定一个控制价并于交易时密封递交交易主持人,控制价在决出中标人之前都处于绝对保密状态。竞标时高于控制价的最高竞标价中标,否则流标。若第一轮竞标报价全部低于控制价,如有事先约定,可以进行第二轮报价竞标,以此类推,直至决出高于控制价的竞标人,如经多轮竞标报价后无人中标则进入二轮公告招标阶段。
资产资源发包采用竞标与评标相结合方式的,转让方事先公布风险控制价。竞标开始后,先由竞标人报价竞标,当报价达到转让方确定的风险控制价时,转而采用一次性密封报价决出最高竞价。
竞标活动结束后,对参与竞标者进行资格后审,主要是对投标人有无能力胜任,机构是否健全,有无良好的信誉,有无从事过类似工程的经历,人员是否合格,机械设备是否适用施工,周转资金是否足够等方面作实质性的审核,审核通过的最高报价者中标。
8、签约鉴证。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组织产权交易转让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需要鉴证的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核查流转价款结算情况后进行合同鉴证,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9、价款结算。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各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流转价款结算,流转价款包括承包金和履约保证金,流转价款中不属于当场结算的部分,由受让方直接与转让方按合同约定结算。区交易中心及各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收到流转价款后10日内与转让方结算到位。
10、权属变更。产权交易转让方与受让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产权交接。产权交接双方有矛盾的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区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交易双方依法解决。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需提供的材料
(一)转让方提供的资料:
1、转让方的基本情况介绍;
2、转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转让方转让产权的决议;
4、转让方流转产权承诺书;
5、村监督委员会审核意见书;
6、转让方出具的法人授权书;
7、转让方产权转让的相关批文;
8、转让标的产权登记证及其他产权权属证明;
9、有效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10、《产权转让申请书》及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11、转让方转出土地四至图;
12、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3、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
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2、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3、受让方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强化责任追究
1、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及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是根据规定应该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产权,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是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交易的;
三是不按规定履行事前核准、备案、告知手续的;
四是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五是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是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七是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交易活动、违规收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八是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九是其他有损交易双方利益的。
2、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3、对违反相关规定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责任追究决定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镇要从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基层民主管理,维护集体及广大群众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农村产权交易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交易范围和交易区域全覆盖,确保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全程公平、公正、公开,确保集体资产市场化流动,集体收益最大化实现。
 
 
 
中共扬州市江都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
 

抄报:市委农工办,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
中共扬州市江都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5年4月30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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